国际交流
日本太平洋咨询株式会社(PCKK)访问中咨公司交流PPP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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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上午,日本太平洋咨询株式会社(PCKK)国际事业本部国际业务部部长町田聪、社会统筹管理本部PPP统筹管理部部长下长右二、PCKK(大连)公司总经理李书明专程访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简称中咨公司),与研究中心等部门相关专家针对日本PPP/PFI情况进行专题交流,并探讨双方未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中咨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博士对日本PCKK公司专家专程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中咨公司基本概况、中国PPP发展现状和中咨公司PPP业务开展情况;町田聪先生介绍了日本太平洋株式会社(PCKK)的基本情况。日本PCKK公司成立于“二战”之后,是日本国规模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工程咨询机构,主要负责日本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设计与咨询工作,业务领域几乎涵盖日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行业,其地位非常类似于中咨公司在中国的地位,其PPP/PFI项目咨询业绩稳居日本国首位,日本国首个PFI项目——千叶市消费中心暨计量检查所综合设施BOT项目及后来的一系列有影响的PPP咨询项目均由PCKK公司承担。 作为日本资深的PFI/PPP咨询专家,下长右二先生介绍了日本PPP发展现状和特点。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恶化,日本借鉴英国推行PPP模式――私人融资计划(FPI)的经验,将公共服务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通过PPP/FPI模式,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私营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并创造更多私营投资的商业机会。1999年日本出台了PFI促进法,并配套制定了相关的指南,包括PFI项目实施程序指南、PFI项目风险分担分析指南、物有所值评价(VFM)指南、PPP合同编制指南、PPP项目实施监管指南、公共设施委托运营项目指南等。2017年日本国修订并推出了PPP/PFI推进行动计划,致力于推进公共不动产领域的公私合作以及强化地方政府对PPP/PFI项目的运作能力。截至2017年3月,日本国累计实施PFI项目共609个,合同额累计约5兆4千亿日元。据不完全统计,日本PFI项目投资占日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表明PFI模式仅在一定的领域发挥有限作用。 在中日双方专家的讨论环节,中咨公司研究中心武威副主任、徐成彬副主任等中方专家与日本PCKK公司代表就PPP项目的政策环境、运作模式、实施流程、政府角色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梳理了中日PPP项目运作的一些明显差异,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日本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PFI立法已近20年,配套政策制度比较健全;中国PPP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PPP项目执行主要依据部门规章。二是政府的态度,日本主要是中央政府积极推动PPP,地方政府由于能力不足等多种原因,对采用PFI/PPP模式普遍表现出不太积极,特别担心PPP项目由于大型企业中标而排斥了当地中小企业市场参与机会;中国新一轮PPP热从中央到地方都普遍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热情高涨,PPP项目入库和落地数量急剧膨胀。三是回报机制,日本早期的PPP/PFI项目主要是政府购买型(政府付费)的社会公益项目(如中小学校、公立医院等),近年来也开始出现独立核算型(使用者付费)和混合型(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的PPP项目;中国2014年以前主要推行使用者付费类的特许经营项目,2014以来三类PPP项目同时存在,而且政府付费和补贴类项目呈现蔓延趋势。四是运作模式,虽然PPP项目一般包括D(设计)、B(建设)、F(融资)、O(运营)等环节,但日本PFI项目大多采用BOT和BTO模式实施,其中BTO模式与我国各类“加长版BT”存在本质区别,其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必须在项目全寿命周期逐年依据绩效支付;日本之所以采用BTO,先移交再运营,主要是为了节税(避免缴纳财产持有税)的需要。五是SPC股权结构,由于日本早期尝试政府参股项目公司(SPC),很多以失败告终,目前日本虽未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政府不得参股SPC,但日本PFI项目实践中,政府一般不作股权投资,仅为购买公共服务而依据绩效付费或支付补贴,这不仅与中国目前政府财政资金过多介入项目投资的政策导向不同,也与英国2012年以后推行的PF2模式存在差异。 尽管日本的PPP/PFI模式与中国的PPP模式存在上述差异,但日本推行PPP模式的很多经验值得中国学习。一是日本注重PPP项目质量而非数量。虽然日本官方统计的PPP项目数量近20年累计仅有600多个,而且PPP项目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的比例很小,但日本PPP项目成功率很高,项目基本都能长期顺利实施,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能够实现双赢。二是日本严格依法执行PPP操作流程,非常注重项目前期的技术、法律和财务等层面的论证。日本PFI实施流程包括企划阶段(规划及项目机会识别)、方针决定阶段(制定实施方案)、招募阶段(私营企业选择)和项目实施阶段,但项目前期需要制订详细的策划方案和计划(如服务内容、项目功能和建设必要性),系统开展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如市场预测、引入民间资金的模式选择、合作范围、项目公司治理机制)。三是日本重视竞争性方式选择私营资本,并严控政府预算。日本PFI强调通过竞争性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合作方,在竞标阶段确定相关价格,并约定项目公司运营难以持续时的清算问题,杜绝政府兜底行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如补贴)不能自由裁量,必须提前获得议会的批准。四是政府对PPP/PFI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监察)。政府(公共部门)不仅在项目前期和招标阶段发挥主导角色,在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后,需要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基本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设计)、施工和运营进行监管,并对项目公司(SPC)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鉴于中咨公司和日本PCKK公司具有如此众多的相似性,李开孟主任最后建议,两公司今后可以探讨在三个方面开展合作:一是在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方面,双方专家加强交流和合作研究;二是在项目层面,包括中国、日本国及第三国的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咨询等领域加强合作;三是在人力资本建设方面,建立双方人才交流渠道。日本PCKK公司町田聪部长、下长右二部长等嘉宾都非常赞同李开孟主任的提议,希望能够早日将双方的合作落到实处。 在双方的交流中,日本PCKK(大连)公司总经理李书明和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颖律师兼任了日文翻译。中咨公司研究中心杨凯越工程师,社会事业业务部贾森副处长和李耀琨工程师,区域发展与规划业务部郑立副处长,交通业务部曹磊工程师,农村经济与地区业务部景峰工程师,纪检监察审计部丁一副处长,中咨海外公司刘昕工程师和李婧琦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了本次中日PPP业务交流会,并进行了很好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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