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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黎阳 | 补齐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全面提升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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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十三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关系垃圾处理中的“邻避”困局能不能从根本上破解,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针对当前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存在的短板弱项,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对于补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缺口,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意义重大。 一、“十三五”以来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就巨大 1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十三五”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制度体系。 2垃圾处理能力显著提升。近年来,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各地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国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约99.2%,比“十三五”初提高5个百分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例近50%,比“十三五”初提高近10个百分点。 3生活垃圾分类效果初显。自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来,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城市率先颁布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垃圾分类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截至2020年3月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46个重点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已达到69.1%。 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仍存在突出问题 1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缺口严重。整体来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系统仍不完善,普遍存在混收混运现象,许多城市分类收运设施难以满足生活垃圾清运量及分类情况要求,收集运输体系与居民分类投放需求不匹配,尚不能做到有效分类收集转运。多数县城还没有条件实行有效的分类收集转运,建制镇基本不具备分类收集转运能力。 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有待提升。考虑到长期环保达标及管理等因素,垃圾填埋处理的综合成本已超过焚烧处理,未来需要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不到50%、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不到20%,仍有70多个城市、1400余个县焚烧处理能力有缺口。此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早期建设的焚烧设施急需进行提标改造,大多数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小于300吨/日,难以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设施,需要发展小型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3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能力仍然不足。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底数不清,已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多数已达到使用年限,面临封场,垃圾焚烧后灰渣处置也存在填埋需求,用于应急和兜底保障的新建填埋场又因选址困难,难以落地建设。同时,垃圾填埋场还面临渗滤液、填埋气收集处理等难题,环境污染风险较高。 4 厨余垃圾终端分类处理渠道不畅。厨余垃圾是城镇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厨余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分选难度大、投资成本高等原因,厨余垃圾处理项目落地困难,目前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厨余垃圾处理模式。同时,厨余垃圾处理后的肥料消纳途径也存在障碍,进一步制约了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实施方案》主要思路和内容 对于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点任务和建设方案。 1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构建方面。《实施方案》率先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46个重点城市为突破口,着力推进重点城市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设,要求到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随后再考虑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有条件区域为重点,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方案》合理考虑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要求,以生活垃圾日清运量300吨为限,分类推进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要求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不宜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3 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方面。对于既有焚烧处理设施,《实施方案》鼓励在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设施提标改造,提高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实施方案》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主要考虑这些区域垃圾焚烧设施离居民生活中心较近,开展相关改造治理可以减少烟气排放产生的视觉影响,逐步提升居民对垃圾焚烧设施的接受度。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在省域内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重点区域跨区域布局建设飞灰协同处置设施,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探寻出路。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方面。垃圾填埋设施是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具备的保障设施,也是焚烧产物无害化处置的最终途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摸清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对于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填埋场作为应急保障设施使用,这样既可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发展垃圾焚烧处理,也保障了焚烧最终产物的填埋库容;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实施方案》也明确可以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5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针对厨余垃圾处理面临的分类收集和消纳途径等具体问题,《实施方案》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稳步推进的要求,要求各地在出台垃圾分类法规和并对厨余垃圾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而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可以将厨余垃圾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推动解决部分地区厨余垃圾难以妥善处理的实际问题。 《实施方案》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支持、完善收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健全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的有序稳步建设,对于加快完善我国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转运体系、全面提升垃圾治理能力现代化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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