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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丹 王志伟 郭子钰 | 警惕数字经济发展动能减弱
发布日期:2022-12-08 作者:丁丹 王志伟 郭子钰 信息来源:中咨智库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整体呈现持续扩大趋势,2005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为2.6万亿元,2021年扩张至45.5万亿元,在GDP中占比由14.2%提升至39.8%,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大国”。然而,当前面临的数字经济增速放缓、头部平台企业市值下滑、营收不高、利润率下滑、新增独角兽企业数量下降等现象暴露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动能有所减弱,需引起高度重视。

01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动能减弱的几个表现

(一)数字经济增速出现放缓。近年来,在全球地缘局势紧张、疫情反复及强监管的影响下,我国数字经济的增长势头出现了放缓。数据表明,2014年~2018年间,我国数字经济的平均增速接近20%,2019年~2021年间,数字经济的平均增速为13.8%,尤其是2020年,增速仅为9.6%,较上一年下滑5.9个百分点。2021年同比名义增长16.2%,但与2017~2018年间连续维持20%以上的名义增速,2002年~2018年间实现了208倍的历史跨越相比,仍存在下滑趋势。

图1 2014-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增速

来源:数据来源于公开渠道,作者自行整理

(二)头部数字平台企业市值下滑严重。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平台企业中市值排名前5位的依次是腾讯、阿里、美团、京东和网易,其中腾讯市值4594亿美元,同比下降39.78%,阿里市值2949亿美元,同比下降52.59%,美团市值1228亿美元,同比下降46.32%,下滑幅度均超过三分之一。美国平台企业中市值排名前5位的依次是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和脸书,其中苹果市值28500亿美元,同比上涨38.96%,微软市值23110亿美元,同比上涨29.98%,谷歌市值18420亿美元,同比上涨32.23%,上涨幅度均超过四分之一。过去的一年间,中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值差距越来越大。

表1  中美前5大数字平台企业市值对比

(三)头部数字平台企业营收整体不高。营业收入方面,2021年度我国平台企业营收实现增长。其中京东营业收入1475.01亿美元,同比增长27.59%,阿里营业收入1322.33亿美元,同比增长18.93%,腾讯营业收入868.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19%;美国平台企业中亚马逊营业收入4698亿美元,同比增长21.7%,苹果营业收入3658亿美元,同比增长33.44%,谷歌营业收入2575亿美元,同比增长41.21%。我国京东、阿里的营业收入均不足亚马逊的三分之一,且我国前5大平台企业差距较大,美团和网易的营业收入仅为277.61亿美元和135.79亿美元,我国前5大平台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不足美国前5大平台企业的30%。

表2   中美前5大数字平台企业营业收入对比


(四)头部数字平台企业利润出现持续下滑。利润方面,2021年度我国平台企业利润下滑严重,其中美团和京东出现了净亏损。具体来看,美团亏损36.48亿美元,同比下降599.96%,京东亏损5.52亿美元,同比下降107.21%,阿里净利润为96.04亿美元,同比下降58.78%;美国平台企业中苹果净利润946.8亿美元,同比增长64.92%,谷歌净利润760.33亿美元,同比增长88.81%,微软净利润612.71亿美元,同比增长38.37%,亚马逊和脸书的净利润均超过300亿美元。我国前5大平台企业的平均净利润不足美国前5大平台企业的15%。


表3   中美前5大数字平台企业利润对比


(五)头部数字平台企业营收结构侧重消费者业务。收入结构方面,我国前5大平台企业更依赖电商、游戏、外卖等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企业营收仍集中在国内市场,美国前5大平台企业更依赖智能云服务、硬件服务和电商,面向更广阔的全球市场。


表4   中美前5大平台企业收入结构对比

(六)独角兽企业数量增长明显减速。无论是独角兽企业的新增数量还是准独角兽企业的形成数量,我国都滞后于美国甚至印度。2018年以来的中美贸易摩擦以及2021年初以来的平台经济“强监管”政策都加速了新增独角兽公司的数量的全球分化。根据最新榜单,中国的新兴独角兽公司有27家,落后于印度的32家,2021年中国新增独角兽企业仅3家,明显落后于美国的132家。在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格局中“不进则退”。 


图2  2010~2021年中美新增独角兽企业对比

来源:数据来源于公开渠道,作者自行整理


02 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经济的几个关系

(一)在持续发展中实现安全。面对安全和发展,要把发展摆在首位,是第一要务,通过发展来解决安全问题。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发展放缓就意味着国家的安全隐患增加。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安全的问题,可以利用技术发展来寻求解决的办法,比如区块链就在智能合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块链技术把可能出现的造假都从技术上堵住了,又如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有了隐私计算技术就可以实现对数据“可用而不可见”,既保护个人隐私又让数据得以流通和使用。故而,当经济和技术发展起来后,可以利用技术来解决安全问题。此外,在考虑数据安全和规范时,仍然要考虑保持市场活力。一些科技公司、私营公司在掌握数据后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且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隐患,在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同时,要注重保持和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 

(二)规模经济视角下正确认识平台垄断。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容易造成“赢者通吃”,平台可能会利用其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形成市场势力,增加新企业进入的沉没成本从而限制竞争。然而,一方面,市场占有率高不一定意味着垄断,过去反垄断主要依据市场份额。在传统的石油、钢铁等行业,如果一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占到70%-80%,其垄断市场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在数字经济中,市场份额占到70%-80%的企业却不一定具有垄断地位。因为随着一系列新平台的进入,某一平台即便占据了较大的市场规模,它面对的潜在竞争压力仍然很大,其市场份额仍可能下滑,因此它并不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吸纳大量主体不完全符合传统垄断定义,如淘宝、美团、滴滴等平台占的市场份额可能很高,但这个平台上入驻了几十万家企业以及几亿消费者,平台提供的是一个交易场所,与传统的大型石油、电力企业形成的垄断不是一个概念,是否符合传统的反垄断仍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三)支持数据的流通兼顾产权保护。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平衡和处理好数据的流通使用与产权保护的关系,既要重视数据产权保护不利等问题,也要防止有关利益主体借口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人为限制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要抓主要矛盾,“用”字当头,不能本末倒置。原始数据大多是行为数据,要确权给行为人非常难,采集上来的原始数据若不进行加工处理,也就不具备任何价值,即使确权也没有意义。另外,原始数据中包含的信息维度很多,通过加密计算等数字技术既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又可以让数据实现价值,还可以激励数据的流通和使用,因而,如果仅仅依赖法律条文和行政措施给数据确权可能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会影响行业的活跃度和生产力。

(四)鼓励资本持续投入与限制无序扩张。研发创新离不开资本支撑,资本对研发创新具有孵化器的作用,是助推研发技术成果产业化以及变成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因素。当下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从一个想法、研发、产品、市场化到最后变成数字产业的全过程一直需要资本的持续跟进。因此,创新和资本是分不开的,在重视创新的同时,不能对资本设置过于严苛的“红绿灯”,否则会出现合成谬误,最终可能导致数字经济发展放缓。将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资本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分开当成两个问题去分别对待,否则会出现新的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更大风险隐患。

(五)在时代变革中正确看待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冲击。随着数字经济逐渐替代传统工业经济,经常会听到关于数字经济冲击实体经济的言论,比如电商发展起来后,很多中小实体商店甚至大型百货公司都难以存活下去,电商对实体商店的冲击很大。但是,这种冲击是符合历史进程,具有合理性,历史上几次大的产业革命也引发了类似的情况,如蒸汽火车出现后就对马车造成巨大冲击,针对这样的替代无需过多惊慌。我们要清楚地意识到,数字经济降低了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增加了社会福利,巨大变革发生后必然会给整个社会产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等带来全方位的改变。数字经济应被理解为经济形态的新形态和新趋势,“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数字平台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也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传统生产主体和生产关系的升级。


03 对策建议

(一)采取宏观引导替代微观监管。借鉴ISO社会责任体系和ESG理念去引导,从宏观层面引导数字经济行业发展,而不是在微观层面对企业行为进行面面俱到的监管,一旦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性成本大到一定程度,企业创新就会停滞。因此,不论对资本、平台、算法还是数据采集等一系列监管都应当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考虑,从规则上去引导,最终让行业形成自律,在做到规范的同时又能实现发展。

(二)保持良好市场竞争活力。制定规则鼓励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防范企业做大后滥用市场势力,维护好市场秩序并保持竞争活力。此外,助力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既可以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也可以让国外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激发和改善行业的竞争程度。


(三)重塑民营企业家信心。企业家对于经济繁荣和民富国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家在组合土地、劳动力、资金和数据等多种资源并利用其发挥效用的过程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企业家信心一旦受到打击,不仅影响投资还制约创新。要重振企业家信心,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去了解企业家的痛点所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建立起科学的规则体系,让企业有法可循、监管有法可依,避免因政策边界模糊而导致企业家消极等待。


(四)重视培养数字科技创新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治理相关法规,创新前沿科技发展的高质量政策供给,以高质量科技政策供给助推前沿科技的高质量发展。尽可能释放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切实提高政府基础性和公益性科技投入,加大对数字前沿科技领域的支持力度和支持强度,形成与前沿科技成果相配套的自由探索的环境、文化氛围、激励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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